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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刑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24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帅,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皖13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孟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孟帅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孟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帅撤回上诉。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红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峰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