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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邱县古城营乡辛集村委会与康志江、付文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县古城营乡辛集村委会,康志江,付文辉,邱县古城营乡旦寨村委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431号原告:邱县古城营乡辛集村委会负责人王兰朝职务主任被告:康志江,男,汉族,1955年12月17日出生,住邱县。被告付文辉,男,汉族,1959年8月7日出生,住邱县。第三人邱县古城营乡旦寨村委会负责人王灯武职务主任原告邱县古城营乡辛集村委会与被告康志江、付文辉,第三人邱县古城营乡旦寨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邱县古城营乡辛集村委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县古城营乡辛集村委会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县古城营乡辛集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县古城营乡辛集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