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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许允贺与唐志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允贺,唐志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779号原告:许允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唐志广,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许允贺与被告唐志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许允贺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允贺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允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许允贺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