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吴军、白文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吴军,白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负责人孔建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军,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文会,女,汉族,1978年4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242号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吴军、白文会的居住地在洪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军、白文会的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242号裁决书由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家法审判员 梁孝常审判员 肖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