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龚金苗、蔡清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金苗,蔡清谊,严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6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金苗,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清谊,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严小华,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金苗与被执行人蔡清谊、严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清谊、严小华应向申请执行人龚金苗支付人民币9877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清谊、严小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蔡清谊、严小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清谊、严小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清谊、严小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蔡清谊、严小华尚有9877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龚金苗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