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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周治菊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菊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5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治菊,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12年4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7年1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选刚,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治菊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晓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治菊,辩护人马选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周治菊在南岸区金紫街116号1-19开设“紫卿堂休闲保健店”,经营按摩项目,并容留卖淫妇女在该按摩店三楼房间卖淫。卖淫妇女和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周治菊提成70-90元。2017年1月9日20时许,卖淫妇女罗某、罗某1在该按摩店分别将嫖娼人员张某、杨某带至该按摩店三楼欲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该按摩店抓获周治菊,并提取账本一本。归案后,周治菊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罗某等四人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另查明,审理过程中,周治菊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治菊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罗某1、张某、杨某、刘某、王某、李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款收据、前科材料、周治菊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治菊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周治菊有容留、介绍卖淫的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周治菊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周治菊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刑,又犯容留卖淫罪,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提出对周治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治菊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依法羁押日期十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追缴被告人周治菊违法所得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