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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邵凤兰与潘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凤兰,潘广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423号原告:邵凤兰,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道,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1011104420。被告:潘广强,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莒县。原告邵凤兰与被告潘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邵凤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凤兰负担。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