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邵凤兰与潘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凤兰,潘广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423号原告:邵凤兰,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道,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1011104420。被告:潘广强,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莒县。原告邵凤兰与被告潘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邵凤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凤兰负担。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