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邹涛、张鑫等与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涛,张鑫,邹馨阅,罗俊,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5行初38号原告邹涛,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工人,住黄州区。原告张鑫,女,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教师,住黄州区,原告邹馨阅,女,汉族,2002年11月8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学生,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罗俊,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职业风险分析师,现住澳大利亚,委托代理人李继平,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8910933014,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003523651773。法定代表人朱贤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秋元,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792533,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邹涛、张鑫、邹馨阅、罗俊诉被告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涛、张鑫、邹馨阅、罗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涛、张鑫、邹馨阅、罗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涛、张鑫、邹馨阅、罗俊负担。审 判 长 黄 凌审 判 员 闵 敢人民陪审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