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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行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志刚、鹤壁市淇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刚,鹤壁市淇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6行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刚,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南段湘江中学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保存,该局局长。副职负责人:崔文娜,鹤壁市淇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豫浚,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志刚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淇滨区住建局)不履行优抚职责一案。2016年5月28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603行初12号行政判决,淇滨区住建局提起上诉,2016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5)豫06行终字第90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2016年12月28日,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603行初33号行政判决,王志刚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2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王志刚系退出现役的因战八级残疾军人。2014年7月15日向淇滨区住建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淇滨区住建局在通知申报优先保障家庭资格时,未将残疾军人人群包括在内,致使王志刚于2016年1月15日按照一般保障对象参加了保障性住房的摇号分房。王志刚认为其作为优抚对象,淇滨区住建局未履行对其优先、优惠进行保障的法定职责,于2016年4月14日提起了本案诉讼,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28日判令淇滨区住建局履行对王志刚在保障性住房优先、优惠待遇的职责。淇滨区住建局提起上诉,在原二审期间,2016年8月13日通知王志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规定,你属于优先保障对象序列。现通知你于8月15日到淇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中心领取《漓江花园认购通知单》,凭认购通知单参加2016年8月19日上午在淇滨区文化中心举行的淇滨区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低收入优先保障家庭)摇号分房活动。逾期未参加摇号分房活动,视为放弃保障资格。”王志刚收到此通知后未参加摇号分房。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第五条规定,“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和第七条规定,“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淇滨区住建局作为鹤壁市淇滨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单位,具有按照以上规定对优抚对象进行优先优惠的职责,但淇滨区住建局在通知申报优先保障家庭资格时,未将王志刚所在的残疾军人人群包括在内,致使王志刚按照普通群众参加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淇滨区住建局违反《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予纠正。王志刚要求在房款方面予以优惠的要求,没有相关规定,不予支持,但淇滨区住建局应在《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范围内予以优惠。王志刚系退出现役的因战八级残疾军人,依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规定,在承租、购买住房时有关规定享有优先、优惠待遇。淇滨区住建局作为鹤壁市淇滨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单位,具有对优抚对象给予优先优惠待遇的法定职责。在本案诉讼前,淇滨区住建局未将王志刚列为优先保障对象给予保障住房的优先待遇,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在本案原二审中,淇滨区住建局将王志刚列为优先保障对象通知其领取认购通知单参加优先保障家庭序列的摇号分房活动,即为履行给予王志刚的保障性住房优先待遇的法定职责。王志刚拒绝参加此摇号分房活动,并不能否定淇滨区住建局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事实。关于王志刚要求淇滨区住建局给予保障性住房优惠待遇的职责,鉴于王志刚尚未进入保障性住房实质性认购环节,优惠待遇无法享受。故王志刚要求淇滨区住建局履行给予其保障性住房优先、优惠待遇法定职责的诉请,不予支持。王志刚上诉称,王志刚属于优抚对象。2016年1月15日,淇滨区住建局未将王志刚属于优抚对象身份予以确定,没有享受单独序列摇号,淇滨区住建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王志刚诉请的是2016年1月15日分房时没有优先优惠待遇,原判决驳回王志刚诉讼请求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淇滨区住建局履行给予王志刚分房优抚、优惠待遇。淇滨区住建局答辩称,淇滨区住建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2016年8月13日,淇滨区住建局通知王志刚8月15日到淇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中心领取《漓江花园认购通知单》,凭认购通知单参加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低收入优先保障家庭)摇号分房活动。逾期未参加摇号分房活动,视为放弃保障资格。王志刚收到此通知后,并未参加摇号分房活动。淇滨区住建局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河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采取摇号分配的,应当将符合条件优抚对象家庭单独排队”。王志刚系退出现役因战八级残疾军人,属于优抚对象。淇滨区住建局在2014年7月15日收到其申请保障性住房后,2016年1月15日按规定应将王志刚纳入单独排除摇号分房,淇滨区住建局将王志刚按照一般保障对象进行摇号分房,违反《河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规定。淇滨区住建局未将王志刚列入单独摇号分房的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下七条规定,“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行初33号行政判决;二、确认鹤壁市淇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月15日未按照《河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将王志刚纳入单独排队摇号分房行为违法。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鹤壁市淇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长付审 判 员  窦建文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艳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