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姚大秀与四川省岳池县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大秀,四川省岳池县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172号原告:姚大秀,女,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东外街***号*幢*单元*楼*号。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岳池县九龙大街粮食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621000020305。法定代表人:李华。原告姚大秀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姚大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大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大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姚大秀负担。审判员 钱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