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靖民督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乘滨申请苏东英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乘滨,苏东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靖民督字第9号申请人黄乘滨,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申请人苏东英,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于2012年至2014年之间分多次借现金共计15万元。被申请人口头向申请人约定2016年年底前偿还。但还款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却一再以资金紧张为由未能还款。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限被申请人苏东英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申请人黄乘滨借款15万元。申请费1100元,由被申请人苏东英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蒙奕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榕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