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金国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金国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25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刘显峰。委托代理人孙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国环,男,1982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金国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金国环系其行信用卡持有人,截至2017年4月3日,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25,401.92元(含本金、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25,401.92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