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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镇兴与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镇兴,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955号原告:李镇兴,男,汉族,1959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焦云普,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1幢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79441J。法定代表人:喻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镇兴诉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镇兴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镇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