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詹某与赵文清、青县宏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赵文清,青县宏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82号原告:詹某。法定代理人:詹泽润,男,196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系原告之父。被告:赵文清,男,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青县宏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原告詹某与被告赵文清、青县宏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