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何玉珍、保山市龙陵县汇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玉珍,保山市龙陵县汇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龙陵县龙山镇杨三经营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玉珍,女,汉族,1963年10月3日生,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保山市隆阳区。委托代理人白永苍、张凯瑞,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山市龙陵县汇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陵县龙山镇龙华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孝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诗桃,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陵县龙山镇杨三经营部。经营场所:龙陵县龙山镇白塔水乡。经营者:杨作文,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生,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上诉人何玉珍因与被上诉人保山市龙陵县汇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龙陵县龙山镇杨三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陵县人民法院(2016)云05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玉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玉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玉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4863.50元,由上诉人何玉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古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