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3执5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静、尹立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尹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5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尹立涛,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尹立涛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6年11月4日,执行依据:(2016)桂0502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明,尹立涛将其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北部湾东路60号欧情海景园19幢2单元1701号房屋进行出租,每月有租金收入600元,本院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取租金收入至本院账户。对本案债务,由于申请人同意本院每月提取租金收入来分期履行,导致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尹立涛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周华春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湘本裁定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