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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国民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281号原告:李国民,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李冰洁,经理。原告李国民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国民负担。审判员  张宗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