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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超、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单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男,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单县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超与被上诉人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王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