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防文与姜连德、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防文,姜连德,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燃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093号原告:张防文,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曹县,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来,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连德,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北洋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李亚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津燃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胡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智慧,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45号。法定代表人:刘凤忠,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该单位职工。原告张防文与被告姜连德、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津燃热电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鸿莹人民陪审员 冯桂有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