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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辖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赖经贻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经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辖12号原告:赖经贻,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42号。负责人:赖联伟,该支行行长。原告赖经贻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石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赖经贻系该院在职干警,为公正审结本案,避免当事人猜疑,要求将本案指令到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