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韩月英与侯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月英,侯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韩月英,女。被执行人侯安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安平的银行存款64276其中执行款62000元、案件受理费1425元、执行费851元,利息另算;)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