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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30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颜鹏腾、湖南韵之源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颜鹏腾,湖南韵之源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0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颜鹏腾,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韵之源茶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颜鹏腾、湖南韵之源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颜鹏腾名下位于长沙市新姚南路200号桂花园1栋111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另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