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君申请执行赵小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君,赵小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袁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配件公司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被执行人赵小院,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方明珠*号楼*单元11A。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6********。袁君申请执行赵小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小院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33091元、案件受理费1481元、执行费1896元。后被执行人赵小院将该案案件款133091元、案件受理费1481元、执行费1896元交纳至本院。申请执行人袁君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