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童冬青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童冬青,麻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8366-1)。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宁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永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童冬青,女,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麻炳峰,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海县。执行担保人:麻安君,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宁海县黄坛镇黄坛村*组***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冬青、麻炳峰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本金292056.23元。在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童冬青、麻炳峰及执行担保人麻安君于2017年4月6日自愿约定: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2日将型号分别为DC-6060A飞鹤牌数控雕铣机和VMC1060型台钰牌数控铣床交由申请执行人处置,并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上午9时准时到法院协商余款支付计划。二、上述义务由执行担保人麻安君自愿承担担保责任,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则执行担保人麻安君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法院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童冬青、麻炳峰和执行担保人麻安君所有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童冬青、麻炳峰未支付执行款,执行担保人麻安君也未履行连带偿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执行担保人麻安君为本案被执行人。限麻安君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92056.23元。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应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