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8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XX安、北京金智汇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智汇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XX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8229号原告(反诉被告)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5-193。法定代表人车庆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娜仁。委托代理人曾威。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智汇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433室。法定代表人XX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泽政。委托代理人甄子燕。被告XX安,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泽政。委托代理人甄子燕。原告(反诉被告)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盛世汉桥)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智汇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下称金智汇)、被告XX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盛世汉桥委托代理人郭娜仁、曾威,金智汇及XX安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泽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世汉桥诉称:我方与金智汇于2014年8月9日签订《策划服务委托合同书》,约定金智汇按照我方认可的方案策划纲要进行方案策划,服务费15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我方向XX安个人账户支付前期费用5万元,2014年8月26日,我方向XX安个人账户支付策划费5万元。但金智汇提交的策划方案既不符合我方企业特点及项目优势,也与我方提供的材料毫无关系。金智汇拒绝修改方案,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我方与金智汇签订的《策划服务委托合同书》;2、判令金智汇返还已收取的10万元;3、判令金智汇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按照每迟延一天未履行尾款的千分之五计算,自2014年9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4、判令金智汇向我方支付赔偿金48162元(包括10万元价款的利息损失3550元、为该项目租下的房间费用及雇佣人员的薪水总和892245元的5%损失);5、判令XX安与金智汇对上述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责任。金智汇辩称:我方已经全面履行了《策划服务委托合同书》,盛世汉桥指定联系人郭娜仁已经在《运营方案策划纲要》上签字确认。盛世汉桥在看到我方提供的运营方案后已经开始租赁房屋、雇佣人员,具体实施了运营方案。我方已经完成合同义务,但盛世汉桥尚欠5万元服务费未支付,盛世汉桥才是合同的违约方。请求法院驳回盛世汉桥的诉讼请求。XX安辩称:我是金智汇法定代表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有权利义务应由金智汇承担。请求法院驳回盛世汉桥对我的诉讼请求。金智汇反诉称:我方与盛世汉桥于2014年8月9日签订《策划服务委托合同书》,盛世汉桥认同我方的策划能力,邀请我方负责盛世汉桥方案的策划。策划费15万元,盛世汉桥指定郭娜仁为合同履行的联系人。我方按照约定完成并提交了《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方案策划纲要》和《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方案》,郭娜仁已经在《运营方案策划纲要》上签字确认,但后来因盛世汉桥法定代表人车庆林坚持运作其他项目,故盛世汉桥拒绝签收《企业运营方案》。合同签订后盛世汉桥共计支付策划费10万元,尚欠5万元。盛世汉桥恶意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盛世汉桥支付拖欠的第三期策划费用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盛世汉桥针对金智汇的反诉辩称:金智汇提交的《运营方案策划纲要》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我方要求金智汇按照我方要求进行策划,但金智汇始终没有完成。金智汇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不同意其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盛世汉桥(乙方)与金智汇(甲方)签订《策划服务委托合同书》,乙方邀请甲方负责乙方方案的策划,合同约定:签署本合同后三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次合作相关的所有真实详细的中文材料以便协助支持甲方更好的开展工作。乙方指定联系人为郭娜仁,甲方指定联系人为XX安,方案策划纲要和方案提交形式为文本形式及电子版,其中文本形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确认,甲方按照乙方认可的方案策划纲要进行方案的策划。乙方应支付甲方方案的策划费用15万元(税后),签署本合同时,支付甲方首期策划费用5万元,提交方案策划纲要时,支付甲方第二期策划费用5万元,提交方案时,支付甲方第三期策划费用5万元。本合同策划期限为2014年8月9日至2014年9月23日,共计45天,前后可浮动15天。由于乙方在甲方提交方案策划纲要或方案时未及时签收造成的期限延误,则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顺延期限等同于乙方延误期限。如甲方不能按期完成方案的策划,每晚完成一天甲方承诺按本合同策划费用未结尾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盛世汉桥向金智汇提供了其公司相关材料。2014年8月9日,盛世汉桥向金智汇支付了首期策划费用5万元。2014年8月9日金智汇作出《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方案策划纲要》。2014年8月24日,盛世汉桥(乙方)与金智汇(甲方)签订《确认书》,内容为:“根据甲、乙双方此前签署的,策划服务委托合同书的规定,甲方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内容,请乙方签收确认,内容为:《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方案策划纲要》。经甲、乙双方讨论,乙方认可同意本《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方案策划纲要》。甲方将按照乙方认可同意的《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方案策划纲要》进行策划、编撰《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方案》。”该确认书有XX安、郭娜仁的签字。2014年8月26日,盛世汉桥向金智汇支付了第二期策划费用5万元。2014年9月10日金智汇作出《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方案》。庭审中,金智汇举出手机短信等欲证实盛世汉桥已阅读运营方案,但却拒绝签收。盛世汉桥辩称金智汇并未向其提供运营方案,并称其连策划纲要都不认可更别提运营方案了。盛世汉桥举出房屋租赁合同、工资支出凭证等证实其损失。金智汇称上述证据恰恰证明盛世汉桥认可纲要及运营方案,才根据运营方案具体实施。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策划服务委托合同书》、《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方案策划纲要》、确认书、《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方案》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盛世汉桥与金智汇签订的《策划服务委托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盛世汉桥按约支付了首期及第二期策划费用共计10万元。金智汇向盛世汉桥提交了《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运营方案策划纲要》,该纲要得到了盛世汉桥的认可同意。后金智汇按照纲要作出运营方案并向盛世汉桥提交,盛世汉桥应依约向金智汇支付第三期策划费5万元。盛世汉桥未按期付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金智汇要求盛世汉桥支付拖欠的第三期策划费用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XX安收取盛世汉桥策划费的行为系代表金智汇履行合同的职务行为。金智汇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盛世汉桥是合同的违约方,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智汇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第三期策划费用五万元。二、原告(反诉被告)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智汇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以五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反诉被告)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42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中2144元已交纳,剩余21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反诉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盛世汉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祺人民陪审员 崔 军人民陪审员 王振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艺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