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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15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博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博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廖尚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光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雄球,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州博投集团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12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博投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4206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物业管理者为房屋所有人提供服务的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