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陶春香介绍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春香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刑初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春香,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6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6]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春香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陶春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3月16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沐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春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5日1时左右,被告人陶春香介绍未成年人粟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鑫愿达宾馆402房间向贺某某卖淫。2016年5月26日,陶春香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陶春香以营利为目的,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妨害社会正常秩序,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陶春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陶春香介绍未成年人粟某某(出生于1999年8月6日)在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鑫愿达宾馆402房间向贺某某卖淫。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陶春香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①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5日凌晨零点50分左右,他经过溆浦县卢峰镇城南“花街”时,一个发廊的老板娘向他招手,问他“玩不玩”(嫖娼),他就问老板娘多少钱,老板娘说150元。后来他跟着卖淫小姐到隔壁的鑫愿达宾馆402房间,各自脱了衣服躺在床上,正准备发生性关系时,卖淫小姐接了一个电话就先走了,后他被公安人员抓获了。②证人粟某某的证言证明,她自2015年6月2日起在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梦女郎发廊当卖淫小姐,卖淫所得和老板陶春香分,她曾告诉过陶春香自己是1999年8月份出生的。2015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她跟陶春香在梦女郎发廊外面,这时路过一个行人,陶春香问那个人要不要(嫖娼),两人谈妥价格后,陶春香给了她一张鑫愿达宾馆402房间的房卡,她就带那个嫖客一起到鑫愿达宾馆402房间,两人准备发生性关系时,陶春香打电话叫她快下来,她马上穿好衣服离开房间,刚到宾馆一楼门口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后她和那个嫖客一起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③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鑫愿达宾馆前台上班,2015年6月14日21时左右,宾馆旁一家发廊店的老板娘到前台开了宾馆的402房间。2、辨认笔录,证明贺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陶春香是发廊的老板娘;粟某某辨认出贺某某是嫖客,被告人陶春香是发廊老板娘。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的基本概况。4、相关书证:①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陶春香在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粟某某在案发时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贺某某因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五日,粟某某被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1份,证明被告人陶春香系主动投案的事实。5、被告人陶春香对其介绍他人卖淫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春香以营利为目的,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春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陶春香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春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烨审 判 员 向昱谦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