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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921民初1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荣春与被告四川省通江县绿野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春,四川省通江县绿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921民初1472号之一申请人:唐荣春,女,生于1966年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俐,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县绿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民胜镇周子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784734300H。法定代表人:龙文奎,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唐荣春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县绿野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通江县***的七个门市(1-1、1-2、1-3、1-4、1-5、1-6、1-8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唐荣春提供与何心裕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县绿野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通江县***的门市1-1(不动产权证号:***)、1-2(不动产权证号:***)、1-3(不动产权证号:***号)、1-4(不动产权证号:***号)、1-5(不动产权证号:***号)、1-6(不动产权证号:***号)、1-8(不动产权证号:***号)。查封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成都市***房屋,查封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文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