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蒋孝宾、潘宗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孝宾,潘宗诚,卓家喜,潘宜接,潘宗英,屏南县旺诚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孝宾,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潘宗诚,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卓家喜,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潘宜接,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潘宗英,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屏南县旺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上洋头工业区6号。法定代表人:潘宜接,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孝宾与被执行人潘宗诚、卓家喜、潘宜接、潘宗英、屏南县旺诚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潘宗诚、卓家喜、潘宜接、潘宗英、屏南县旺诚工艺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1500000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宗诚、卓家喜、潘宜接、潘宗英、屏南县旺诚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宜接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能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