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匡广朝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广朝,王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匡广朝,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广艺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罗清,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广朝与王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20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匡广朝于2016年12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罗清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匡广朝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罗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