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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365号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郭兴兵,组织机构代码:91340824590174288P。被告:江平,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