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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谢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恩。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某月某日某时许,被告人谢恩在成都市成华区某某乡某某印象某期某栋某单元某号房间内,趁被害人冯某某熟睡时,取出其放在床铺枕头下的黑色长方形钱包,将钱包内的2307元现金盗走,后挥霍耗尽。2017年某月某日,被告人谢恩在四川省雅安市某某县某某路某段某某网吧内被挡获。经审查,被告人谢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谢恩的亲属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冯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谢恩。(证据材料略去)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事实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准确,应予支持,因被告人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余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