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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杨冲陈义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杨福兵,杨冲,陈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初11003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胡敏,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峰,重庆壹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兵,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杨冲,男,汉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义荣,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张波,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广东诉被告杨福兵、杨冲、陈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广东委托代理人胡敏、邓峰,陈义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杨福兵、杨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广东诉称:2014年4月27日,其与杨福兵、杨冲、陈义荣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杨福兵、杨冲、陈义荣向刘广东借款40万元,还款期限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分12期偿还。合同还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刘广东按约定发放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杨福兵、杨冲、陈义荣未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刘广东催收未果,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杨福兵、杨冲、陈义荣偿还借款本金300006元、利息36000元,并以300006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违约金。杨福兵、杨冲未出庭,未答辩。陈义荣辩称:向杨福兵提供借款的是一家公司,不清楚公司具体名称。该公司业务员曾绍霞到垫江开展业务,与陈义荣相识。后曾绍霞找到陈义荣让其协助杨福兵完善借款手续,并被要求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字。陈义荣不想签字并向业务员表达了疑虑,业务员解释共同借款人只是配合杨福兵完成业务手续,不需要承担责任,签字只是作为证明人和联系人。同时,陈义荣不是实际借款人,也未使用该笔借款。陈义荣与杨福兵、杨冲无任何合作关系、亲友关系,无共同借款的基础。陈义荣认为刘广东当庭对第二项请求予以明确,应给予其举证时限。刘广东举示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拟证明双方借款合同关系。2、转账凭证,拟证明刘广东转账提供借款352000元。3、共同还款承诺书,拟证明杨福兵、杨冲、陈义荣对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服务费收据,拟证明杨福兵、杨冲、陈义荣通过第三方提供信用咨询评估向刘广东借款,应付服务费48000元。陈义荣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实际借款金额为352000元。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但款项是提供给杨福兵,陈义荣非实际借款人。认可证据3陈义荣的签字,不认可其为共同借款人。证据4真实性认可,该证据中共同借款人只有杨福兵、杨冲,进一步证明陈义荣不是共同借款人。陈义荣举示承诺书一份,系曾绍霞为完成放款业务,要求杨福兵、杨冲出具。证明陈义荣非共同借款人,没有使用该款项,无共同借款的基础。刘广东质证意见:承诺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认可其关联性。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刘广东与杨福兵、杨冲、陈义荣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杨福兵向刘广东借款4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温室大棚设备,还款分期月数12个月,还款日为每月26日,月偿还本息数额37334元;还款起止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付款方式为付至借款人指定账户。借款人晚于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的,应向出借人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为当月应还本息的10%,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罚息每日按当月至借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收取,每月单独计算。刘广东陈述首期还款金额中利息为4008元,其余每期还款金额中利息为4000元。杨冲、陈义荣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同日,杨冲、陈义荣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愿意共同承担杨福兵向刘广东所借款项40万元的还款义务。2014年4月28日,刘广东向《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杨福兵农行账户转账提供借款352000元。刘广东提供借款后,杨福兵、杨冲于2014年5月26日偿还37334元,2014年7月4日偿还42680元,2017年7月7日偿还180元,2014年7月28日偿还41516元。此后未再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农行转账回单、共同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刘广东与杨福兵、杨冲、陈义荣签订《借款协议》,刘广东转账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杨福兵、杨冲、陈义荣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陈义荣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陈义荣辩称其非共同借款人,但认可其在《借款协议》及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的签字,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其非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陈义荣应对杨福兵的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陈义荣举示的承诺书即使属实,也仅为杨福兵的意思表示,不能对抗债权人。陈义荣申请鉴定《借款协议》上刘广东签名的形成时间,综合《借款协议》系原件、由刘广东持有及刘广东转账提供借款等事实,本院认为刘广东签字的形成时间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依法不准许其鉴定申请。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40万元,同时约定借款付至杨福兵银行账户。刘广东于2014年4月28日转账352000元至该指定账户,《借款协议》未约定通过代收服务费的方式提供借款,故本院认定刘广东的举证不足以证实其提供借款40万元的事实。本院认定刘广东提供借款的本金数额为352000元。关于借款利率的认定及尚欠借款本金数额。《借款协议》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分期还款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首期借款利息为4008元,其余每期借款利息为4000元。结合本院认定的双方期初借款本金352000元及各期利息应偿还金额,计算出每期还款的计息本金及相应月利率依次为:第1期:352000元、1.14%;第2期;318674元、1.26%;第3期:285340元、1.4%;第4期:252006元、1.59%;第5期:218672元、1.83%;第6期:185338元、2.16%;第7期:152004元、2.63%;第8期:118670元、3.37%;第9期:85336元、4.69%;第10期:52002元、7.7%;第11期:18668元、21.4%;第12期本金应该已经清偿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杨福兵、杨冲足额偿还第1期款项,该期款项利率标准不违反国家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其已偿还款项无需抵充本金。其第2期款项迟延8日偿还,以当期应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罚息、违约金为178元,其该期偿还的款项抵充本期应还款项后余额为5346元,扣除前述178元违约金,剩余5168元应冲抵第3期应还款项。鉴于杨福兵在第3期还款时间前又偿还180元,与前述5168元合计为5348元。该5348元应优先抵充第3期利息4000元,余额1348元抵充第3期迟延违约金43元(按前述方式计算所得)后,冲抵第3期借款本金,故第3期本金中按期偿还的金额为1305元,另杨福兵于2014年7月28日偿还的41516元,抵充第3期尚欠金额36029元后,尚余5487元,用以清偿第4期借款利息4000元及部分本金,即第4期本金偿还了1487元。综上,杨福兵偿还了前3期本金共99994元及第4期本金1487元,共计偿还借款本金101481元。并足额偿还前4期的利息。故杨福兵、杨冲、陈义荣尚欠借款本金为250519元。刘广东请求的期内利息剩余8期,其中第5期的利息,利率标准未超出年利率24%,应按4000元计息。从第6期开始,实际利率标准超出年利率24%,此后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应按年利率24%支持。综上,本院支持杨福兵、杨冲、陈义荣偿还借款本金250519元、利息4000元,并以250519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7日起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违约金。杨福兵、杨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福兵、杨冲、陈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刘广东返还借款本金250519元、利息4000元,并以250519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违约金,随本付清;二、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1050元,被告杨福兵、杨冲、陈义荣负担5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延峰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