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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洪福与王友君、孙和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福,王友君,孙和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945号原告:李洪福,男。被告:王友君,男。被告:孙和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福与被告王友君、孙和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李洪福负担。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