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洪福与王友君、孙和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福,王友君,孙和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945号原告:李洪福,男。被告:王友君,男。被告:孙和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福与被告王友君、孙和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李洪福负担。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