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林机泉与曾贵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机泉,曾贵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783民初1137号原告:林机泉,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孙汉,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铭,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贵盛,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480号(丽景水岸)裙楼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05273391D。负责人孙绳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机泉与被告曾贵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机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林机泉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77516元;2.判令曾贵盛赔偿林机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5832元,由平安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林机泉;3.本案诉讼费用由曾贵盛、平安财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0日16时20分许,曾贵盛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埂头村经现场东侧道路左转进入ZX9404线往建瓯方向行驶时,与从建瓯往小松方向行驶的由曾贵盛驾驶的闽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林机泉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建瓯市交警大队瓯公交认字[2016]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机泉负事故主要责任,曾贵盛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机泉因伤即送往建瓯市立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左内踝骨骨折、左腓骨中段骨折、左下胫腓骨韧带部分断裂,住院42天,支出医疗费34832.07元。该项费用已由平安财险公司支付10000元、曾贵盛支付17627.09元。2017年3月20日,林机泉因车祸外伤致左踝骨关节损伤遗留左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闽A×××××号小型轿车已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林机泉各项损失共计66153.7元(该款已扣除平安财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二、曾贵盛自愿赔偿林机贵医疗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3831.92元,扣除已支付的17629.09元,林机泉尚应退还给曾贵盛13795.17元;该款由平安财险公司在承担的赔偿款中直接支付给曾贵盛,该款项由平安财险公司汇至户名为曾贵盛,开户行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区信用社,卡号62×××81的账户内。三、林机泉放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起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就此了结。四、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计942元由林机泉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晓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