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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任新民与牛建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民,牛建平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835号原告:任新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世民,男,汉族。被告:牛建平,男,汉族。原告任新民与被告牛建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代理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任新民负担。审判员 翟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海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