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保山与崔巧珍、郭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山,崔巧珍,郭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347号原告:郭保山,男,194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军,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崔巧珍,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红卫,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郭保山与被告崔巧珍、郭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保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580,减半收取计7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曲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