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河彬、肖月荣、张晓菲、张河香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河彬,肖月荣,张河香,张晓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河彬,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月荣,女,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河香,女,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菲,女,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敬荣,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河彬、肖月荣因与被申请人张晓菲、被申请人张河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4民终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河彬、肖月荣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驳回两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承包经营协议书》涉及六福珠宝店合同部分应当认定无效。本案的六福珠宝店、周大生珠宝店是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经营的。2012年期间,两被申请人将店面发包给两申请人经营时,该店面已经装修完毕,所有关于“六福”珠宝的装修都是两被申请人所为,印有“六福”字样的包装盒和包装袋也是两被申请人自制后移交给两申请人的。而六福珠宝店正是因为店面的装修和珠宝的包装盒、包装袋涉嫌到假冒注册商标罪。两被申请人将六福珠宝店发包给两申请人时就已经违法,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本案《承包经营协议书》中关于六福珠宝店的部分应当认定无效。二、两申请人不应当支付关于六福珠宝店部分的承包金。从本案的《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内容来看,两申请人实际上承包的是两个珠宝店,承包金比例应当根据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双方的投资情况,两再审申请人经营及收益情况,综合计算得出。三、六福珠宝店因涉嫌刑事犯罪,投资款已被公安机关没收,两申请人无需返还投资款给两被申请人。两被申请人虽将六福珠宝店的经营权发包给两申请人,但实际上该店是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共同投资经营的,且两被申请人以黄金实物的形式投资。四、两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不应支持违约金。被申请人张晓菲、张河香提出意见认为:一、《承包经营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判认定正确。签订承包协议前的2006年至2012年8月,六福店、周大生珠宝店经营活动多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2012年8月18日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肖月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公安侦查、检察公诉、法院判决卷宗证据,肖月荣自认2008年始珠宝店重新装修、才开始使用假冒“六福”商标标示的首饰盒(袋)、也是从那时起叫其兄肖良极在黄金饰品上打印假冒“六福”商标标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同案犯肖良极供述六福珠宝店最近一次装修是2012年,设计装修是肖月荣操办,肖良极负责首饰品用钻子打上“六福”字体。三明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记载再审申请人在承包经营过程单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与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效力无关,不能也不应据此认定合同部分无效。二、被申请人主张再审申请人支付承包金、投资款及违约金合法有据,原审判决正确。《承包经营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申请人承包珠宝店8年的每年缴纳承包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以及从承包的第二年后的3年内每年返还现金100元投资款。再审申请人肖月荣自认在2013年5月涉嫌刑事案件被调查之后,六福珠宝店被其关闭。三、再审申请人所称无须返还投资款给被申请人,理由荒唐且不成立。公安机关除没收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黄金饰品外,其他予以返还。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申请再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2012年8月18日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被申请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肖月荣涉及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一案的公安讯问笔录等材料及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确认,肖月荣、肖良极自认从2012年8月起,珠宝店重新装修后才开始使用假冒“六福”商标标识的首饰盒(袋),并在黄金饰品上打印假冒“六福”商标标识。故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承包之前就已单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与事实不符,其以此主张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其次、《承包经营协议书》明确约定,再审申请人承包珠宝店8年的每年缴纳承包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以及从承包的第二年后的3年内每年返还现金投资款,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再审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承包金、返还了部分投资款,已构成违约,故被申请人主张再审申请人支付承包金、投资款及违约金合法有据,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第三、再审申请人主张六福珠宝店涉及刑事犯罪,投资款被没收而无需返还,根据在案证据看,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河彬、肖月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河彬、肖月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泽新审 判 员 黄志江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仕春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