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崔航与张芳勤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航,张芳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427号申请执行人崔航,住咸阳市。被执行人张芳勤,住陕西省彬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航与被执行人张芳勤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崔航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10954号公证债权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依照和解协议约定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2013)西莲证经字第10954号公证债权书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莲证经字第10954号公证债权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慧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