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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英诉被告孙琪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英,孙琪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420号原告刘俊英,女,1969年8月9日生,汉族,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刘俊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孙琪翔,男,1964年12月25日生,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英诉被告孙琪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