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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申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县生、郭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县生,郭建新,刘五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1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县生,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建新,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五生,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宁都县。再审申请人刘县生因与被申请人郭建新、刘五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县生申请再审称,1、本案民事争议涉及刑事犯罪,被申请人刘五生至今未归案。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审在刑事案件未审结前作出民事判决,程序违法。2、本案判决赔偿项目超出法律规定的物质赔偿范围;证据的认定,未经刑事审判程序认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要求对本案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的审判程序问题。我国立法并未规定刑民交叉案件一律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从法律体系整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为两大部门法,在位阶关系上平等,在刑民交叉案件的适用上并无绝对的先后顺序。民商事案件是否需要等待刑事案件,一个概括的标准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因此,是否要适用“先刑后民”,归根结底还有赖于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对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间关联性质和程度的判断。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足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的前提下,才应当优先处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处理民事纠纷。而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侵权法律关系的成立,无须等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是民事案件,证据的认定依据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而不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两侵权人共同构成了对郭建新的民事侵权。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两侵权人连带赔偿被侵权人郭建新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判决确定的赔偿项目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综上,再审申请人刘县生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县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