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俊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廷,朱秀梅,卢俊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刑初483号自诉人张建廷,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自诉人朱秀梅,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人卢俊杰,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诉人张建廷、朱秀梅以被告人卢俊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日自诉人以被告人卢俊杰已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被告人卢俊杰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建延、朱秀梅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