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志辉与刘卫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辉,刘卫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017号原告:宋志辉,汉族,农民。被告:刘卫军,汉族,农民。原告宋志辉与被告刘卫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宋志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志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元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