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江红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红,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吴江红,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第五师创益公司职工,住第五师。被执行人:陈勇,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博乐市万象汇保安,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江红与被执行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7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我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