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507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50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保税区炬德化纤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2001年8月23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并没收赌资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扬琴、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7月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兴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景晓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