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执2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与田春喜、贾翠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田春喜,贾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2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负责人朱永盛,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春喜,男,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贾翠娥,女,1963年9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与田春喜、贾翠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翠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翠娥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渭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