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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雷明远与申明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远,申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雷明远,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申明智,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52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明远与被执行人申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明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雷明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52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雷明远发现被执行人申明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子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