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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5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侗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43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28日11时30分,被告人杜某驾驶渝D×××××号小型轿车由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往西彭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九龙坡区巴福镇五根村路段时临时停车,后杜某在开启驾驶室车门时与左侧正常行驶的黄某驾驶的渝A×××××二轮摩托车擦挂,致黄某和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向左侧翻倒地,倒地后黄某被同向行驶在道路左侧车道直行的李某某驾驶的闽C×××××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致黄某当场死亡。案发后,杜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出警。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及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杜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廖某1、廖某2、廖某3就民事赔偿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渝0107民初15586号民事判决,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害人亲属交通事故理赔款388884.5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被害人亲属交通事故理赔款229521.95元。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杜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