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兆林板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鑫金广源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兆林板栗食品有限公司,大连鑫金广源食品有限公司,张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1民初1271号原告:东港兆林板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十字街镇。法定代表人:傅庆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先清,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被告:大连鑫金广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范金玲,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张帅,现住大连市中心区。原告东港兆林板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鑫金广源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负责人傅庆广、第三人张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安排业务员吴强于2015年8月在原告处赊购树莓,欠款65000元。2016年3月在原告处赊购香菇,欠款117700元。并于2016年3月24日为原告书写了欠条一份,证明欠货款182700元。截止2016年7月14日,被告已给付原告4万元,还欠142000元。后又还款2万元,尚欠1227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树莓、香菇款共1227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第三人张帅述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树莓、香菇。2016年3月24日,被告的工作人员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树莓款65000元,香菇款117700元,总欠款182700元。同时约定付款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前。2016年7月14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万元,8月10日左右又给付2万元。尚欠货款1227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及第三人的陈述、欠条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赊购原告树莓、香菇,尚欠货款1227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该货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鑫金广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兆林板栗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227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