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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356王维来与申裕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裕宽,王维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裕宽,男,194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来,男,195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海安县。上诉人申裕宽因与被上诉人王维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申裕宽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申裕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