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356王维来与申裕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裕宽,王维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裕宽,男,194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来,男,195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海安县。上诉人申裕宽因与被上诉人王维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申裕宽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申裕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关注公众号“”